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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2017年6月13日,广东省公安厅消防局正式出台粤公规【2107】1号文件,文件要求消防维保、检测要具备相应资质,自2017年7月15日正式实施。

热烈祝贺广东正标工程检测有限公司顺利通过广东省消防总队专家评审,正式获得国家消防部门颁发的《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一级资质。

祝贺公司2017年3月签订珠江新城汇美大厦消防年度检测项目合同。

祝贺公司在2016年7月顺利完成南沙区麒麟新城消防检测项目

祝贺公司在2016年3月19日顺利完成广州南沙平谦汽车产业园有限公司工业厂房消防检测项目

祝贺公司在2015年12月23日顺利完成绿地中央广场二期工程消防检测项目

欢迎国内外新老客户来电来函洽谈合作,真诚期待与您携手 共创美好明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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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正标工程检测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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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业绩
关于消防检测的有关规定(摘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摘  录

第十三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依照下列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解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119号,消防检测报告是进行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的依据之一。)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安全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须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使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或者给予警告处罚。

(解读:如未按第十六条进行消防检测,消防监督机构在不定期的抽查中,一旦发现缺少规定的每年至少一次检测记录,即可按此条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2012]119

 

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

摘  录

 

第十二条  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设立,社会消防技术服务工作应当依法开展。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提供消防技术服务,并对出具的审查、评估、检验、检测意见负责。

 

第二十一条  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消防设施的工程竣工图纸;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具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五)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施工、工程监理、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  对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施工许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七日内,通过省级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网站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者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业务受理场所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建设单位在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或者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时,应当分别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备案申报表、本规定第十五条规定的相关材料及施工许可文件复印件或者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相关材料。按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进行施工图审查的,还应当提供施工图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合格文件复印件。

依法不需要取得施工许可的建设工程,可以不进行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

解读:消防验收或备案抽查时,均要求提供消防检测报告,故委托进行消防检测是建设单位自行组织竣工验收或向公安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的必经手续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令

[2001]61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摘  录

 

第二十八条  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对其自动消防设施进行全面检查测试,并出具检测报告,存档备查

 

第四十三条  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二)消防设施定期检查记录,自动消防设施全面检查测试报告以及维护保养的记录;

(五)有关燃气、电气检测(包括防雷、防静电)报告等记录资料。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解读:自动消防设施投入使用后,应当进行维修保养:单位自身具有设备、持证技术人员等能力的,可自行进行维修保养;如自身不具备相应能力的,应当委托消防设施生产厂家或施工等单位进行维修保养;如需评估维修保养质量或者检验自动消防设施是否完好、有效,则应当委托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的社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进行技术检测,取得作为第三方独立意见的检测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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